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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 3月22日,商務部發布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反推銷辦法的期終復審裁決,全文如下:
2013年3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13號公告,決議自2013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征收反推銷稅,施行期限為5年。其間日本公司稅率為40.5%,美國公司稅率為30.1%。2019年3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10號公告,決議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持續征收反推銷稅,施行期限為5年。
2024年3月22日,應我國間苯二酚工業請求,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9號公告,決議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推銷辦法進行期終復審查詢。因為美國已中止出產間苯二酚,請求人未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提起反推銷辦法期終復審查詢請求,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推銷辦法到期停止。
商務部對假如停止反推銷辦法,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的推銷持續或再度產生的或許性,以及對我國間苯二酚工業的危害持續或再度產生的或許性進行了查詢,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推銷法令》(以下稱《反推銷法令》)第四十八條作出復審裁決(見附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決。
商務部裁決,假如停止反推銷辦法,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對我國的推銷或許持續或再度產生,對我國間苯二酚工業形成的危害或許持續或再度產生。
二、反推銷辦法。
依據《反推銷法令》第五十條的規則,商務部依據查詢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持續施行反推銷辦法的主張,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依據商務部的主張作出決議,自2025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持續征收反推銷稅,施行期限為5年。
征收反推銷稅的產品規模是原反推銷辦法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3年第13號公告中的產品規模共同。詳細如下:
中文名稱:間苯二酚,又稱1,3-苯二酚、雷瑣辛。
英文名稱: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 C6H6O2。
物理化學特征:外觀一般呈白色針狀結晶體,露出于空氣當中會逐步變紅,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首要用途:間苯二酚是一種重要的化學合成中間體和精密化工原料,首要用于橡膠黏合劑和紫外線吸收劑的出產。此外,間苯二酚還可用于出產木材黏合劑、阻燃劑和各種醫藥、農藥的中間體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2100。該稅則號項下的間苯二酚鹽不在本次被查詢產品規模之內。
依據商務部2013年第13號公告和2019年第10號公告的規則,對日本各公司征收的反推銷稅稅率如下:
1.住友化學株式會社 40.5%。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2.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40.5%。
(Mitsui Chemicals, Inc.)。
3.其他日本公司 40.5%。
三、征收反推銷稅的辦法。
自2025年3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的間苯二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交納相應的反推銷稅。反推銷稅以海關確認進口貨品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推銷稅稅額=海關確認進口貨品的計稅價格×反推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認進口貨品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推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推銷法令》第五十三條的規則,對本復審決議不服的,能夠依法請求行政復議,也能夠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5年3月23日起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5年3月22日。
修改 陳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