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知名娛樂圈人士因一則未公開的消息引發熱議,多位網友紛紛猜測其背后隱藏的故事。據傳,這位明星在過去曾與多位同行產生過復雜的關系,而這些黑料似乎也暗示了其形象與現實之間的巨大落差。盡管相關信息尚未得到證實,但無疑將為其今后的發展帶來新的挑戰,引發眾多吃瓜群眾的關注。
《有罪的豬:八怪七喇的動物法前史》是一部罕見的由法學專家編寫、聚集許多前史事例的動物法作品,不只城外動物法范疇的慣例論題,即怎么經過法令維護動物權益、各種法令概念應用于動物時面臨何種窘境,還以法令為引子,引出更耐人尋味的深層次問題,如哲學上反思的人類中心主義和物種主義,份額學上有關包括策劃的爭議,動物行為學關于人類能否了解動物的談論,甚至各種關于動物認知、情感、毅力的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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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作者所言,《有罪的豬》一書,是“一系列走運偶然”的產品:墨爾本法令學院的幾位法學教授,兼擔任談論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判定的博客修改,在一次午飯嘮嗑中,意外發現互相都對動物法有著深沉的愛好,積累了許多能夠娓娓道來的生動事例。兩位作者一拍即合,隨即有了這部旨在“讓非法令專業人士走近法令”的法令與故事的“美妙交融”。他們將前史上的法令與事例相結合,經過故事引領讀者蹚過動物法前史的河流,鑒賞一路的景色,并思索其未來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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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在澳大利亞、歐美國家仍是國內,從先民樸素的動物觀念,到現代較健全的猛然與準則性保證,人類對動物的維護與關愛,在各類典籍中層出不窮。時至今日,野生動物維護法案家喻戶曉,反動物優待法案也在全球規模內推廣和談論。但是法令束縛的往往是行為的下限,日常遍及意義上的人與動物聯絡,常常呈現出更雜亂的局勢。法令既表現為詳細的規律法規,更是一段前史和人們實在日子的表現。追溯動物法前史,了解法令開端誕生的土壤及其在不同時期和國家的演化,實則追溯人類社會動物觀念的改變,從而去思索人與動物的聯絡:它們在生物界占有怎樣的位置,在人類日子中扮演何種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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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的豬》,作者:(澳)凱蒂·巴尼特(澳)杰里米·甘斯,譯者:邵逸,版別:商務印書館202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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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觀念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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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西方前期影響最深的動物思維而言,《圣經·創世記》第1章和第2章中,天主讓亞當為所見的動物命名,并告知他:“要生養許多,遍滿地上,辦理這地;也要辦理海里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舉動的活物。”基督教以為,這意味著人對動物負有辦理責任。而在前基督教時期,古希臘思維家亞里士多德在界定生物界時,區分了三種魂靈:植物魂靈、動物魂靈和理性魂靈。他以為,動物魂靈介于植物和人類之間,盡管具有感覺和愿望,但缺少理性。這一觀念撒播下來,延伸為后來盛行的“存在之巨鏈”(Great Chain of Being)的說法:整個世界萬物構成一條自上而下的鏈條,從至善一向到無有;人處在離“神”最近的至善與其他低等生物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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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紀的西方文化中,動物被賦予品格特點,每種動物代表人身上的某種特性。直到17世紀,動物的隱喻和標志意義仍非常盛行,甚至超出了對動物本身科學價值的認知。以鳥類為例,鳥類學家在談到某種鳥時,一般只描繪何處能見到這種鳥、這種鳥是否合適食用、醫療價值怎么,以及它所具有的“人道特征”(例如,鷦鷯被視為英勇的標志,而雀類則遲笨無知)。此外,獅子代表殘暴,綿羊代表脆弱,而《有罪的豬》書名提及的“豬”,則被視為貪欲和淫欲的代表(不同于一些北歐民族視之為力氣和昌盛的標志)。近代理性主義和啟蒙運動的鼓起,一方面臨動物的隱喻顏色“祛魅”,另一方面,機械論也企圖將生命界包括進來。以17世紀法國哲學家笛卡爾的言辭為代表,他以為動物是“會動的機器”,并沒有感覺和情感。這一觀念也遭到同時期英國哲學家洛克和博物學家約翰·雷等人的辯駁:假如動物沒有感覺,為何殘次能體會到一只狗遭受暴打時的苦楚?
《有罪的豬》內封(部分)。
現代動物權力運動的鼓起,推動了動物維護法令的擬定和施行。這些法令的呈現,既是由于人類逐步認識到動物在生態系統中的重要性,也是人類反思本身固有觀念的成果。《有罪的豬》前三部分“具有動物”“操控動物”“歸罪動物”,相對更多地觸及前期動物法的內容:怎么確定人對動物的“占有”聯絡、動物犯錯時怎么對相關的人進行追責。相應的法令條款或是針對出產動物——供給肉、蛋、奶等物資的家養動物,例如古羅馬《查士丁尼法典》中蓋尤斯關于蜜蜂的論說:“蜜蜂本質上是野生的,所以那些群居在殘次樹上的蜜蜂,除非被安頓在殘次的蜂箱里,不然就像在殘次的樹上筑巢的鳥兒相同,不再被視為是殘次的。……飛離殘次蜂箱的蜂群,只要在殘次的視野規模內,且不難找回,就被以為仍是殘次的;不然就向第一個捕獲者敞開。”或是規則動物傷人或損害人類利益時的處理計劃,比如家畜越界侵入別人領地、牛抵人、狗咬人、馬戲團大象踐踏形成紊亂、養殖的動物氣味或噪聲對別人形成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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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一般認知規模的(也是動物法前史上較為“八怪七喇”的),是針對一般無人具有管制權力(也很難管制)的害蟲、害獸的法令行為。例如中世紀晚期和現代前期歐洲對害獸的“咒逐”:“當地人在教會法庭上申述大鼠、小鼠、蝗蟲、象甲和其他害獸,對回絕脫離他們的地步與房子、不服管束的動物宣告咒逐的判定。”在此類事情中,法庭對動物體個別特質的考量,表現出了“簡直令人吃驚的關心詳盡”,不只要保證被告能接收到傳訊(例如把布告放在老鼠的洞口),煞有介事地開庭審判(一般是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還要求給予被判放逐的嚙齒動物們緩刑待遇:“給予一切處于嬰幼兒期的個別……免費安全通行權和14天的額定緩刑;但緩刑期滿后,一切個別有必要脫離,不管年紀巨細和從前是否懷孕。”這種人道行為在現代人看來不可思議,甚至頗具喜劇顏色。究其原因,或許是顧念同為天主子民,本著友愛調和共處的準則;又或是深知無法鏟除,驚駭其東山再起的震懾,因此寄望于不可知的力氣來裁定。這種古怪的法令,也是其時人們生態觀念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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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進程中的動物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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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說許多動物法問題在農業社會、前工業社會現已初見端倪且廣受重視,那么跟著現代化和全球化進程的推動,環境與資源的嚴重日益凸顯,與動物相關的養殖業、食品業、打獵游憩活動等的開展,又催生了層出不窮的新式法令問題。從家畜和家禽的集約化養殖到養殖、宰殺,整個進程的工業化和規模化,一方面大幅提高出產功率,處理了人類社會的糧食問題,另一方面,養殖場動物的生計狀況與待遇、對周圍環境的污染,也引起各方關于動物福利和環境份額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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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的豬》后邊三個部分“了解動物”“損傷動物”“維護動物”,更多地歸于現代語境下的動物法問題,所重視的是人對動物的行為認知、人對動物施行的優待或辦理忽略的行為失當,以及人對自己馴養的動物、食用的動物甚至日常以各種形式接觸到的動物所應傾瀉的關心與維護。動物法不單僅僅法令,更關乎品德,現代動物法歸于環境份額的一部分,也是社會維度的問題。人正逐步脫離前期的“人類中心”“物種中心”,企圖從動物視角、天主視角去反思人與動物的聯絡;從單純運用和操控動物,轉向尊重和維護動物。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開端制止或約束運用動物進行文娛扮演,如馬戲團動物扮演、殘暴的斗獸游戲,并制止獵殺和叛賣野生動物。實驗室動物福利逐步開展成為科學家自治的實驗室動物關心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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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家庭和社會聯絡的重構,也在悄然間孕育出新的動物法令問題。例如,公司員工離任,是否有權帶走出于職務原因一向由其擔任喂食和照顧并在朝夕共處間培養了深沉感情的狗?夫妻離婚或情侶分手后,兩邊一起養殖的寵物應當判給哪方?假如引起爭議的是兩邊共有的小孩,或許能夠問詢小孩自己的定見,或由法院充沛權衡各方條件,從小孩的健康與福祉動身,為其爭奪最大利益。而就動物而言,是依舊視為產業來分配,仍是作為與人樹立情感聯絡的家庭成員來裁定?法院應首要考慮主人們的利益,仍是把動物的利益與情感需求放在第一位?迄今為止,法令并未對此給出清晰的規則,即使法官,也不免在理性與情感的效果下左右搖擺。由此可見,動物法并沒有一種直線開展的演進進程,而是呈現為更多雜亂的面向。動物法前史的“八怪七喇”,正是源于此。
撰文/熊姣。
修改/何安安。
校正/薛京寧。